建国以来,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关于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的政策文件,是1991年建设部印发《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苦干规定》的通知,该规定对屋面防水设计、防水材料的要求和检测、防水施工人员的培训、防水工程保修期的实行都做了明确规定。其中第六条明确了住宅工程的屋面防水保修期为3年。建设部成立了建筑防水领导小组,专门研究治理建筑渗漏问题,并发布了《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》,从八个方面对建筑防水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。这八项规定分别是:健全防水工程的标准规范,严格选择防水材料,实行对防水材料质量使用认证检测,加强对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人员的培训,确保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,推广应用性能、质量可靠的新型防水材料和相应的施工技术,完善防水工程的维护保养制度,加强组织领导。其中防水材料质量使用认证制度的摔倒行,对于淘汰劣质防水材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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